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严格控制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在多少标准

2.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3.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4.解除重污染天气环保还管控吗

5.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6.2022年1月4日起开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严格控制各项污染物排放水平在多少标准

城市天气管理_天气环境管控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

(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人民要根据当地污染物排放和气象条件,分析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的基础上,参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和应对实践修改完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包括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机动车限行方案,扬尘控制方案,气象干预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以及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等。

各省(区)人民根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其应急预案应当与辖区各城市应急预案统筹衔接,重点强调组织、协调和联防联动内容。

企事业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三、快速反应,做好预警和响应工作

(五)实行分级预警。各地可按照国家突发应对有关规定,将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划分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四级,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确定不同等级的具体标准,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内容。

(六)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城市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当地人民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要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倡导公众自觉取污染减排措施。当发布**及以上等级预警时,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分级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限排,燃煤替代,机动车限行,场地扬尘管控,露天烧烤、秸秆焚烧管制等。当发布红色预警时,要统筹安排社会,为强化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取户外活动停办、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等措施做好准备,尽量减少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影响。

区域预警信息和省级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省(区)和城市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预警解除后,当地人民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七)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当地人民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取应急措施。当地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取的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四、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八)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业单位取的措施以及公众需要配合取的措施等,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尤其是预警信息发布后,及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取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保障公众权益。

(九)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地要通过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介绍国内外做法和经验,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实责任。地方人民要确定专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充实人员和装备,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各省(区、市)人民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人民,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尤其是持续严重污染等情形进行具体规定。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各省(区、市)人民要组织监察、组织、环保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获取和积累准确可靠的气象资料,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台站,系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管理的气象台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站和一般气象站。第三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都有义务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按照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划定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列入城市规划,确保观测环境的长期稳定。第五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按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国家基本站和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是: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地边缘与周围障碍物、工程设施边缘的距离,宽度角小于23°的建筑物、树木等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三倍以远;宽度角大于23°(含23°)的成排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铁路路基,为二百米以远;公路路基,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为一百米以远。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与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三)高空风观测场地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

(四)高空探测场地与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观测场附近不得有无线电台或其它使探空仪讯号受干扰的设施;放球场地周围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五)制氢室周围五十米以内,不得有居民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六)天气雷达天线应架设在较高的地点上,附近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物;在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其它方向不应大于1°;在天气雷达接受机附近不得有干扰源。

(七)经省气象部门认定对观测环境和仪器设备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气象台站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第六条 气象台站站址(含观测场地,下同)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军事特殊需要或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必须搬迁的,应经上级气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市(地)气象部门协商,选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城乡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一般气象站,由市(地)气象部门报省气象部门批准;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站,由省气象部门转报国家气象部门批准。

(三)气象台站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新站址的工程建设(含征地)以及搬迁所需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现有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就地改善或逐步迁移。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排除障碍、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由当地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行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气象部门违反本规定破坏观测环境的,应从严处理。第九条 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应随时注意观测环境的变化,发现破坏观测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立即报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十条 农业、林业、盐业、石油等部门设立的专业气象台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气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气象探测提供的情报和资料,是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为了能获得反映大气变化真实自然状况的探测资料,设置气象仪器和装备的气象观测场,应当选择能反映机场范围内气象要素特点的地方。为了保证天气雷达等探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使测得的数据准确可靠,要求在其工作场所附近不得有干扰或影响探测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由于需要探测跑道及延长线周围的天气状况,航空气象探测仪器一般都安装在机场,其探测环境相对较差,易受障碍物和电磁影响;同时,天气雷达探测时对机场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也会造成影响。因此,气象观测场及气象探测设备的选址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气象探测资料的可靠程度,也可能影响到航管雷达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民航总局于1999年12月9日发布《民航机场气象雷达站选址有关规定(试行)》(民航空发〔1999〕222号)来规范天气雷达的选址工作;2001年5月11日发布《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民航空发〔2001〕第84号)来规范气象自动观测系统的选址工作;气象观测场的选址工作则在《民航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做出了相关的规范。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申请、审批及保护等行政管理行为,以上述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在征求民航地区气象管理部门和部分民用机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颁发,将使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选择、申请、审批及保护更具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规定了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条件);第三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了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时限;第四章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保护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内容;第五章为罚则;第六章为附则。

航空气象探测环境除了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机场的要求,有些条件较难满足时,需要按特殊情况对待,如第八条中的第四项的规定。

针对对气象探测环境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剧的情况,如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焚烧废弃物、在机场建设特别是在机场改扩建过程中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考虑不足等,本办法增加了保护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内容。三、本办法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设施的范畴。

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本办法将近年来新出现的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闪电定位仪、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世界区域预报系统接收站等气象探测设备都纳入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设施范畴。

2、关于天气雷达探测环境的要求。

综合考虑对天气雷达探测的影响和机场地区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对前述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的遮蔽物对天线俯仰的遮蔽角应不大于0.5°,其他方向的俯仰遮蔽角应不大于1°”进行了修订。在本办法中,雷达主要探测方向上的遮蔽物对天线俯仰的遮蔽角改为不得大于1°,其他方向的俯仰遮蔽角改为不得大于2°。

3、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考虑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本办法制定了专门一章,强调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四、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行政规章,其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2001年5月11日发布的《民航气象自动观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规定》(民航空发〔2001〕第84号)和1996年9月发布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获批准使用的气象探测环境,仍按原批复使用。但在改建、扩建时应重新报批。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选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解除重污染天气环保还管控吗

管控。重污染天气已经解除,环保部门仍然会继续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以防止污染反弹。同时,也会鼓励企业和个人取更加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共同推动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因此,解除重污染天气后,环保管控仍然需要继续执行,以确保空气质量和环境安全。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具体要求报告本级人民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向同级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单位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第十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大气本底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

(二)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

(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农业气象站、大气成分观测站、雷电监测站、风(温)廓线雷达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观测站、风能观测站、生态气象观测站;

(四)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五)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气候观象台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下垫面的性质;

(三)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三)阻挡观测仪器感应面通风。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造成天气雷达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障碍物;

(二)设置造成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有源干扰;

(三)设置影响天气雷达探测的电磁干扰源;

(四)设置干扰或者影响天气雷达的设施。

院气象主管机构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拟迁新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估:

(一)能够代表当地天气气候特征,并符合国家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技术标准;

(三)具备气象台站建设、业务运行必要的用地、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年1月4日起开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

各县、区人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管控各成员单位:根据空气质量多模式预报及会商结果,预计2022年1月5日至11日,全省大部分城市将可能陆续出现中重度污染过程。为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持续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求,

我市决定于2022年1月4日16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同时做好以下应急减排措施:

一、公众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

1.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取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减少学生室外活动。

4.必要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到位,《清单》请到开封市人民门户网站查询,网址:

落实机动车减排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公安部门负责各类货车实行区域限行。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用车大户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乡住房建筑、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对各自监管企业、工地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正常运输。

落实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区按照《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实行“一企一策”停、限产管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工信部门配合,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

落实扬尘源减排措施

1.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交通工程施工和散装流体运输,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市政施工单位。

2.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根据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调度指令,适时调整洒水、清扫、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3.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各县区、相关部门书面向市控尘办提出申请,市控尘办组织验收后统一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签批备案。已批复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可正常施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加强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公安部门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纪委监委,市委、市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响应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处理等。

四、工作要求

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请各县区于每日9时前将前一日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将每日通报各地管控情况,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地方,实施公开约谈,依法依规处理。

联系人:刘路、叶航

联系电话:23620015

电子邮箱:gjbyjz@163

开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2021年基础减排清单.xls

2021年开封减排扬尘源.xls

2021年移动源减排清单.xls

2-开封市2021年工业源应急管控清单含用户电号2021.12.30.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