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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河泽2月1号到2月15号的天气

菏泽12月7日重污染天气预报_2022菏泽重污染天气

山东菏泽历史天气:

日期 最高气温 最低气温 ?天气 ?风向风力 空气质量指数

2019-02-01星期五 ?9℃ 0℃ 晴~多云 西南风3级 88良

2019-02-02星期六 11℃ 0℃ 晴~多云 南风3级 125轻度污染

2019-02-03星期日 10℃ -2℃ 多云 西北风2级 185中度污染

2019-02-04星期一 11℃ 1℃ 多云 西南风3级 164中度污染

2019-02-05星期二 13℃ 0℃ 多云 西南风3级 283重度污染

2019-02-06星期三 8℃ -3℃ 多云 东北风3级 279重度污染

2019-02-07星期四 3℃ -3℃ 多云~小雪 东北风4级 69良

2019-02-08星期五 0℃ -5℃ 阴~多云 东南风2级 77良

2019-02-09星期六 1℃ -4℃ 多云~阴 东北风3级 79良

2019-02-10星期日 0℃ -5℃ 小雪~阴 东北风2级 70良

2019-02-11星期一 7℃ -3℃ 多云 西南风3级 108轻度污染

2019-02-12星期二 6℃ -3℃ 多云 东南风2级 117轻度污染

2019-02-13星期三 4℃ 1℃ 阴~雨夹雪 东北风3级 128轻度污染

2019-02-14星期四 2℃ -3℃ 雨夹雪~多云 东北风2级 111轻度污染

2019-02-15星期五 5℃ -4℃ 多云 东北风2级 132轻度污染 ?

巨野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01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菏泽市牡丹区全区域。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

2022年12月31日

02

巨野县人民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和禁燃时间

(一)巨野县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麟泽路以东、麟台路以西、瑞麟大道以南、金港路以北区域。

(二)永丰办、凤凰办除县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域、各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流向并实名登记。在禁燃区内,禁燃禁放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在禁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宣传、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禁燃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巨野县人民

2022年12月31日

03

鄄城县人民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鄄城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古泉、陈王街道全区域,各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

二、禁燃时间

禁燃区域内全年禁放。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教育和管理,将禁燃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等落实所在场所禁燃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鄄城县人民

2022年11月7日

04

曹县人民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曹县特定区域及时间段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日常禁燃时间和区域

日常禁燃时间:2023年1月1日00: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

日常禁燃区域:

(一)曹县主城区(城区向南至漓江路、向北至松花江路、向东至京九铁路城区段、向西至220国道)。

(二)镇街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

(三)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禁燃重点时段和区域

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曹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应急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燃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庆典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所在场所禁燃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曹县人民

2022年12月28日

为什么威海今天重度污染?

雾霾天气。

雾霾天气形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 大气空气气压低,空气不流动时主要因素。由于空气的不流动,使空气中的微小颗粒聚集,漂浮在空气中。

2. 地面灰尘大,空气湿度低,地面的人和车流使灰尘搅动起来。

3. 汽车尾气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年来城市的汽车越来越多,排放的汽车尾气是雾霾的一个因素。

4. 工厂制造出的二次污染。

5. 冬季取暖排放的CO2等污染物。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菏泽市城区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城县、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化工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保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通讯、燃油、燃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学校、幼儿园、福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九)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依法发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考、高考期间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外,市、县区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树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网等抛掷燃放;

(二)从建筑物内、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